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,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,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,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;同时为了科学、规范、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浙江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的募集与使用,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,确保各项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二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:
(一)接受捐赠
1.接收在浙江佛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、员工,校友所在单位以及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;
2.接收关心和支持佛教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;
(二)服务学院教育事业
1.资助学院日常运行,推动学院对外交流合作;
2.人才培养:设立“奖学金”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;资助优秀学生出国(境)学习、参加各类国际交流活动;支持各类学生文体活动项目,如社团活动、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、人文艺术熏陶等;
3.教师发展:引进优秀人才,支持师资队伍建设;资助优秀教师出国(境)进修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;奖励在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、职工等;
4.科研学科建设:资助基础研究、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;奖励高质量社科论文和科研成果;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,开展学术研究;奖励研究生高质量学术成果;
5.校园建设: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、改善,包括建筑、景观、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;资助信息网络、仪器设备、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;
6.有利于浙江佛学院及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的相关项目;
7.特定的项目捐赠,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浙江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理事会”),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1名、理事若干、秘书长1名组成。
第四章 基金管理
第四条 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学院院务会议,日常管理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议由副理事长召集,日常管理工作由副理事长牵头负责。
第五条 本基金坚持公开透明原则,定期向捐赠人公布款物使用情况,积极接受各方监督。
第六条 本基金独立开户,在学院现有的财务框架下单独建账登记,票据使用浙江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专用票据,不与学院其他账目、票据混用。
第七条 本基金的账目管理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财务制度执行。
第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“捐赠人会议”,邀请捐赠人参加,通报基金使用情况,接受捐赠人监督。
第五章 基金使用
第九条 特定项目捐赠由捐赠方提出使用意愿,经与理事会协商一致后即可进入使用环节,特定项目的实施由学院具体负责,项目完成或终结后应制作专项总结报告,向院务会议汇报,必要时可向捐赠方通报。
第十条 非特定项目捐赠由学院自主安排使用,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资助学院日常运行、人才培养、师资提升、科研发展、对外交流、校园建设等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根据发展战略,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基金的使用,应本着资源统筹规划、保障重点工作、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,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,编制年度财务预算。
第十二条 基金中资金的支出,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:
1.单笔人民币10万元(不含)以下的支出由副理事长审批;
2.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副理事长审核,理事长审批,并向院务会议通报;
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理事会处理,或与捐赠方协商解决。